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杨威发布时间:2022-10-12浏览次数:1869

中南大研字〔202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大陆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助学金类别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两类。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博士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而适时调整。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博士研究生科研任务和学业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制定。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