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政字〔2017〕148号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学生申诉事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学生申诉事件所涉及的职能部门(教学管理、本科生管理、研究生管理)的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学校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根据学生申诉事件的管理属性自然构成。包括:学生申诉事件所涉职能部门的分管校领导(1人);纪委监察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法律事务部、学校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1人);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分管院领导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秘书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受理学生申诉、通报申诉处理结论和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
研究和处理学生申诉事件时,委员会可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工作人员列席。委员及列席人员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依照规定受理学生的申诉;
2.依法调查取证和查明基本事实;
3.审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
4.提出复查处理意见,报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并代表学校作出复查结论;
5.指定职能部门、相关学院做好申诉处理结论的反馈和报备等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职责,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人是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
2.学生申诉应提交书面申请且申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3.申诉事件属于申诉范围并且申诉请求未超过规定的申诉时限。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起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主要事实、具体要求、理由和证据材料;
3.提出申诉的日期和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的委托书。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应通知补正;超过两日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按下列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
1.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
2.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学生已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处理期应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调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如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申诉案件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之内。
第十四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活动终止。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作出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以下意见,报请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有误的,责令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和权限的,责令职能部门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比照在校生办理。
第十七条 在校务会作出决定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校决定制作复查结论通知书。复查结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所在的学院和班级;
2.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4.复查结论与校务会决定;
5.学生不服复查决定向湖北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的年、月、日。
复查结论通知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校印章。复查结论通知书连同学校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通知文书应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流程实施完毕的时间即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申诉,不得向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