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法研社第一期——高校学术交流会

发布者:研思政办发布时间:2017-03-30浏览次数:42

(通讯员 吴友宏 邱依文 柏雨涵 杨云凤)为了提高研究生学术交流水平,法学院研究生会精心组织策划了学术类名牌活动南湖法研社。325日,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我校南湖法研社的第一期活动——高校学术交流会正式展开。此次活动由我校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邀请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参加交流会。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夏添主任以“民事案件实务研究以及应对策略——以武汉地区为例”为题,指出民法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分享个人于实务工作中的心得与操作技巧。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王意顺围绕“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提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认识到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差别。武大法学院研究生骆文杰以“民法总则中的宪法问题”为题,认为应该综合看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宪法难以司法化和私法化的大前提下,通过民事立法保障宪法实施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接着,武大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罗杰灵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从现行立法规定、学说争议、域外立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物权的优先效力和排他性、诉讼时效、无权占有人主观状态方面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的优越性,达到情理法的统一。我校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孙亚捷以解释论的角度分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认为该条并非单纯的引致条款,而是概括条款,是公法强制性规范于私法的渗透,具体适用需要法官和学者发挥“案例法”的优势,创造一个新的判断基准。



来自我校法学院16级民商法系研究生的越思雨以“制定民法典之体系考量”为主题进行探讨,她通过民法典形式中的蜂窝规则以及串联规则的详细介绍,讨论如何突出民法典的体系优势。同为法学院研究生的宛恋则分析了自己对民法总则第16条的理解。她罗列了我国目前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及目前主流的胎儿利益保护理论,指出《民法总则》在拟制胎儿的权利能力的同时,也设置了胎儿利益保护的条件。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6条采取的“列举+概括”保护立法例的分析,她以对“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这一问题从司法务实角度以及制度设计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结论。

此次研讨会由我校法学院研究生孔令宇担任主持人。此外,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任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汪星、我校研究生会主席刘曼、副主席杨晋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在最后的自由讨论环节,来自各个学校的同学们对彼此的学术成果,分别提出自己的疑问与见解,交流会在知识的交锋中落下帷幕。

据悉,南湖法研社将在每学期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旨在进一步加强校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