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教授谈《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要问题——第109期“文澜大讲堂”成功举行

发布者:白玉发布时间:2016-11-14浏览次数:119

(通讯员 江淼 袁珊珊)为拓宽广大研究生学术研究的视角,提高在校研究生学术研究的平台,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刑事司法学院承办的第109期文澜大讲堂之名家讲坛于1014日9点半文泰楼模拟法庭(一)顺利开讲,本期名家讲坛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

        赵秉志教授于文泰楼模拟法庭(一)为我校师生讲授《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要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担任主持人,夏勇教授、周详教授、郭泽强教授、丁友勤副教授、杨柳副教授、张正宇老师等嘉宾到场聆听。我校学生及韶关市检察机关学员参与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齐文远教授向与会师生详细介绍了赵秉志教授。而后赵秉志教授就刑九修法的八大争议问题——废止死刑罪名问题,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提高问题,法益保护前置观念下的反恐新罪名增设问题,网络犯罪新罪名增设的合理性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的加重问题,嫖宿幼女罪的取消问题,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问题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刑的增设问题依次从修法背景,修法内容,修法争议,修法研讨四个方面进行细致讲解。

   在讲座内容具体展开之前,赵秉志教授向师生说明了立法是各方博弈,多方权衡的结果,对于立法不应该盲目的崇拜或批判,应该理性看待。

    首先,关于废止死刑罪名问题,赵秉志教授从我国人权保障和死刑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详述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9种罪名的死刑所具备的三个显著特点以及社会各界对死刑取消的争议。其次,针对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的提高问题,赵秉志教授主要讲解了“严格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和“增设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制度”两处重要修改。再次,对于“法益保护前置观念下的反恐新罪名增设”问题,赵秉志教授基于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犯罪这一事实,详细阐述了刑九对恐怖主义犯罪所作出增改,并且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含义问题以及部分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问题存在的争议进行了细致的探讨。第四,有关网络犯罪新罪名增设的合理性问题,赵秉志教授详述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种网络犯罪,并对修法过程中对这三种犯罪的增设存在的争议进行了说明。第五,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的加重问题,赵秉志教授就修正案所作的两处修改存在的两种意见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阐明了自己的立场,并进行了充分论证。自己的倾向和理由。第六,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取消问题,赵秉志教授发表了他对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该罪存在的合理性和不足的见解。第七,对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问题,赵秉志教授就定罪量刑的标准由“绝对数额+情节”改为“概括数额+情节”进行了肯定,同时指出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分开设立且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应当适度提高。此外,有关贪污罪、受贿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刑的增设问题,赵秉志教授以白恩培的案例分析终身监禁制度的增设存在的缺陷和积极意义。

        最后,活动进入提问环节。有同学就“加大对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实际的收买行为间存在的矛盾如何解决”提出了疑问,赵秉志教授表示:不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才会存在矛盾,进行处罚会让收买人在收买时进行权衡,营造出一种“购买人口不会因为任何情节免除罪责”的法律意识和氛围;另外,有同学还质疑“预备行为实行化是否意味着《刑法》第22条预备犯的条款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赵秉志教授表示:实践中许多预备犯仅依靠22条的规定很难处理,这并不是刑法问题,而是刑事诉讼法问题,证据法问题;同时对预备犯应该采取刑法总则的概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那些确有必要处罚的预备犯进行处罚。

        讲座结束,齐文远教授对参加座的学生,尤其是站着的同学给予了表扬,同时对赵秉志教授表示了诚挚的感谢。至此,本次赵秉志教授的讲座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