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4-2015学年研究生综合表彰评选答辩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26浏览次数:501

各学院(中心)研究生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组织的格局,表彰各院研究生会在一年中取得的优秀成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会将举办2014-2015学年研究生综合表彰评选答辩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答辩会基本安排
   (一)答辩会时间
   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8:30。
   (二)答辩会地点
   文潭楼四楼会议室。
   (三)答辩会主持人
   校研究生会主席雍华。
   (四)述职答辩人员
   各学院(中心)研究生会主席或副主席。
   (五)述职答辩内容
   各学院(中心)研究生会需根据自身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备PPT、电子杂志等相关材料,内容可涵盖整体形象、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文化建设等范畴,述职形式可有所创新。
   申请“学术品牌单项奖”、“文体特色单项奖”、“优秀研究生自办刊物单项奖”、“生活服务单项奖”等单项奖的相关研究生会,需在述职答辩中包含相应内容。评委现场根据答辩内容对单项奖进行评分。
   (六)述职答辩顺序
   答辩顺序依次为: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会,哲学院研究生会,经济学院研究生会,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会,金融学院研究生会,法学院研究生会,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研究生会,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会,会计学院研究生会,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统计与数学学院研究生会,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研究生会。
   (七)述职答辩时间限制
   述职答辩时间不得超过6分钟,每超过30秒(不满30秒按30秒计)在答辩总分中扣1分。工作人员将在剩余60秒30秒时间到时分别举牌提醒。
   (八)分值比例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答辩人述职内容以及问题回答情况给予评分,满分为100分。
   述职答辩“优秀研究生会”得分在“优秀研究生会”评选中占总分的35%,另月度考核平均得分占总分的35%,申报材料得分占总分的30%。
   述职答辩“学术品牌单项奖”、“文体特色单项奖”、“优秀研究生自办刊物单项奖”、“生活服务单项奖”等各单项奖得分在单项奖评选中占总分的50%,相关申报材料得分占总分的50%。
   (九)评分人员
   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领导、研究生团委书记、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各学院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学院研究生代表每学院各3名,含研究生干部1名、研究生党员1名、普通研究生代表1名。
   (十)参会人员
   全校研究生均可参加主席答辩会,但需要在指定区域就座,遵守答辩会纪律要求。
   二、答辩会流程
   第一项 主持人开场,答辩会正式开始;
   第二项 各院答辩人按答辩顺序依次上场进行答辩;
    1.答辩人进行年度工作述职;
    2.评分人评分。
   第三项 工作人员收齐评分表,并整理封存;
   第四项 主持人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注意事项
   (一)答辩人、研究生代表到场时间
   各院答辩人员与PPT(或电子杂志等)播放人员需提前45分钟到达候场,由工作人员讲 解答辩会现场注意事项,并做候场准备。
   各院评分研究生代表需提前30分钟到场,以学院为单位配合工作人员签到并熟悉评分细则。
   学院研究生代表若答辩当天未到或迟到,将视情节对所在学院答辩成绩予以扣分处理。
   (二)研究生代表名单确定
   5月25日中午12:00前,各学院需要将答辩会到场的学院研究生代表基本信息填入本通知附件的表格中,并发送至校研究生会秘书处邮箱:2014znufeyjshmsc@sina.com。命名方式为“学院+研究生代表名单”。
   (三)PPT播放
   各学院研究生会负责制作学院答辩用PPT(或电子杂志等),由学院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操作,校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将予以协助。
   (四)PPT收集
   各学院于5月25日下午(14:00至17:00)将答辩用PPT(或电子杂志等)交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办公室(研究生院104)。报送后PPT(或电子杂志等)不得进行任何修改。
当天不得现场通过U盘或任何移动设备更改PPT(或电子书)内容,避免计算机病毒对答辩会电脑等相关设备产生影响。 
   四、其他
   (一)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所有。
   (二)评选答辩相关问题联系人:
   李倩雯:15071397292;
   张  朕:15927419190;
   邱  翔:1366729965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