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研字〔202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日常行为,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返校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查验新生本人、录取通知、身份证明、学业证书、考生信息等是否一致,与报考、录取条件是否相符。
初审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录取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本人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后,报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团中央、教育部批准的志愿服务;
(三)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医院等单位共同完成。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新生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及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考试录取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由新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核实并进行网络公告。研究生可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诉。经处理不存在异议的,报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时报到注册。在新生入学或新学年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向学校缴清当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新生不予办理入学手续,老生不予注册、登记成绩和安排论文答辩。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否则按旷课处理。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凭相关手续办理入学或注册。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二年。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四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含硕士生阶段)为六年,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五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请事假的,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培养单位和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请假在二周以内的,须经培养单位批准;请假在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须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以下情形按照旷课处理:
(一)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的;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逾期不返校的;
(四)请假期满,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返校的。
第十八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虚假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堂缺勤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通过相关考核。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研究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有以下特殊原因之一,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
(二)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指导,学校又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继续指导;
(三)国家或湖北省规定的可以转学的情形。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其他学校。
第二十七条 由本校转出的,须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含拟转入学校的接收函、湖北省教育厅书面意见书等),报校务会研究决定。因患病转学的研究生还需提供经本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由其他学校转入本校的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本校有关专业导师组考核并认定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符合转学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通过非全日制、定向就业、专项计划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五)未通过研究生入学统一招录考试录取入学(含推免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等);
(六)跨学科门类;
(七)应予退学;
(八)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的;
(二)导师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导师可继续履行指导工作的;
(三)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转专业只能在同一一级学科或跨学科相关专业内进行。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与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时对转学、转专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校在籍研究生不得再报考其他学校的同层次研究生。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可申请休学。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须凭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休养治疗证明”。休学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研究生参加本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本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奖助学金暂停发放,复学后予以恢复,但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基本学制。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境)学习交流需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研究生出国(境)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复学、恢复学籍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未经批准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五)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核实,报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应缴清在读期间的学费;已交学费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结算。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单位聘用的,应当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两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在受送达研究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按照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依法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的申诉程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优秀,符合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全部培养目标、成绩优异且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或半年毕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及成绩证明。
已经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获得学校审议同意后,可以补作学位论文,达到毕业或授予学位条件的,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实际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一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者证明。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健康情况等方面。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查证,按学籍信息变更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研究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信息的填报、核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可补办。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完善评选、审核、公示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经查实属以徇私舞弊手段获得录取资格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经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查证核实后,由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需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对研究生进行违纪处分,在处理时应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及时向受处分研究生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与退学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相同。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研究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到期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具体处分程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