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研字〔202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鼓励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与实践,进一步激发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和毕业两年内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研究生学费、学校自筹经费中,单列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项目包括研究生科研与实践优秀成果奖和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先进个人。
第六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优秀成果奖下设“优秀科研成果奖”和“优秀实践成果奖”两个奖项。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优秀成果奖每学年约评选一等奖50项、二等奖150项、三等奖300项,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项、6000元/项和3000元/项,颁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或“优秀实践成果奖”荣誉证书。实际奖励项目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下拨经费等工作实际确定。
第七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先进个人下设“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科研类)”和“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实践类)”两个奖项。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10名,每人奖励20000元,授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年度研究生“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科研类)”或“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实践类)”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和毕业两年内的研究生独撰,或为第一作者身份的科研成果。
(二)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或完成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行业内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译)著等。
(三)同一科研成果只能申报一次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即同一科研成果如果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不得重复多次申报。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评选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和毕业两年内的研究生个人独立参赛/完成,或研究生团队参赛/完成的实践成果。
(二)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行业内专家认可的创新实践成果,包括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和学科竞赛等。
(三)同一实践成果只能申报一次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即同一实践成果如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不得重复多次申报。
(四)参评实践成果的主要负责人为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科研类)评选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基本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二)获本年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获奖成果为本人独撰,或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
(三)在我校攻读现培养层次研究生期间发表两篇及以上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或完成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行业内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
(四)参评科研成果须为申报人独撰,或申报人为第一作者身份。
(五)若要使用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申报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科研类),则申报人通过此成果申报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科研类)须得到其他成员允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实践类)评选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基本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二)获本年度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本人为获奖成果主要负责人。
(三)在我校攻读现培养层次研究生期间获至少一次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省级及以上的、行业内专家认可的创新实践成果奖励。
(四)参评的实践成果须为研究生个人独立参赛/完成,或研究生团队参赛/完成,申报人须为参评成果主要负责人。
(五)若要使用多人合作的实践成果申报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实践类),则申报人通过此成果申报十佳科研与实践之星(实践类)须得到其他成员允许。
第十二条 在评选工作中,本人导师或本人导师所在导师组的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情况,研究生认定为第一作者;在外文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有通讯作者且通讯作者为本人导师或本人导师所在导师组的教师,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情况,通讯作者不计入次序认定,研究生认定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参评成果应在我校攻读现培养层次研究生期间取得,其中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学习阶段两年内可以用硕士阶段成果申报优秀成果奖、不可以用硕士阶段成果参评先进个人。毕业两年内研究生的参评成果应在攻读我校研究生期间研究所得,且由于发表、出版和竞赛等周期过长,客观上造成无法参加本人毕业年度科研与实践奖励的成果。录用通知、竞赛通知等不能作为参评依据,学术论文须公开正式出刊方可参评。
第十四条 在达到评选条件的前提下,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等为评价重点,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取得新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同一学年内,同一个学生担任主要负责人的项目获优秀成果奖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2个。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科研与实践优秀成果奖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提交的科研与实践奖励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四)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工作于每年五月启动。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奖励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评审结果的抽查、复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办公室主任(或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各学院(中心)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申请、申报资格初审、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和先进个人经学院(中心)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差额产生。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学院(中心)实施。学校每年将推荐名额分配给各学院(中心),各学院(中心)根据评选条件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工作。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对照相应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院(中心)评审小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中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按规定条件和名额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中心)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组织专家集中评议,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人。
(五)评选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表彰。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成果奖评选遵循“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先评一等奖再评二等奖、三等奖。凡是符合一等奖申报条件的项目,在因名额限制落选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参与二等奖的评选,依此类推。若各学院(中心)符合条件的项目数少于推荐名额,则以实际符合条件项目数作为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要坚持以奖励高水平科研与社会实践成果为主的评价导向,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要根据自身学科特点、研究生培养类别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科研与实践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若为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度协商团队其他所有成员形成奖金分配方案报各学院(中心)审定。
第二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的成果,可以用于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综合和单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助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 凡已获奖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奖励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