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者:杨威发布时间:2022-10-12浏览次数:5014

中南大研字〔2022〕11号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大陆籍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科学研究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的审定、申诉的答复处理,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办公室主任(或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学术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指标分别核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不分等级,每生每年1万元;高年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级每生每年1.6万元,二等级每生每年1.3万元,三等级每生每年1万元。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年级

等级

指标比例

奖励标准(万元)

一年级

不分等级

100%

1

高年级

一等

15%

1.6

二等

30%

1.3

三等

55%

1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级每生每年1.2万元,二等级每生每年0.8万元,三等级每生每年0.4万元。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年级

等级

指标比例

奖励标准(万元)

一年级

一等

直博生

1.2

二等

推免生+考研前5%

0.8

三等

其他研究生

0.4

高年级

一等

15%

1.2

二等

30%

0.8

三等

55%

0.4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个方面基本素质评价均合格(60分以上);

2.学习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

3.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一年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下达,具体根据考生类别及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骨”)硕士研究生,起评等级为二等。一年级少骨硕士研究生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高年级少骨硕士研究生占用指标。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获评二等学业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相应条件对应的获奖等级评定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四条  高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个方面考核项目加权确定获奖等级。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其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80分以上。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评定细则。在制订评定细则时,应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充分考虑各培养类别、各学习阶段的不同要求,适当调整各方面权重。评定细则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以正式发表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十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八条  一年级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高年级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2.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学校评审办公室下达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每年9月向各培养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评定指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结果,由学校评审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等组成,在学校专门账户中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7〕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