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杨威发布时间:2022-10-12浏览次数:1702

中南大研字〔202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为加强对优秀研究生评选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档案关系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选项目包括研究生学年评优、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四条 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个方面基本素质评价均合格(60分以上)。

2.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资格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

  (3)无故旷课者、无故不按时注册;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五条 研究生学年评优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研究生学年评优的奖项包括: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和个人单项奖,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研究生。获评研究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不设奖金;同一学年内,研究生只能获评一个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标兵

  评定比例: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的3%。

  评定条件:

1.博士研究生要求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个性能力评价总分排名在学院(中心)内同年级博士研究生的前10%。

2.硕士研究生要求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个性能力评价总分排名在学院(中心)内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前20%。

  (二)优秀研究生

  评定比例: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的15%。

  评定条件:

1.博士研究生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个性能力评价总分排名在学院(中心)内前20%。

2.硕士研究生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个性能力评价总分排名在学院(中心)内前30%。

(三)个人单项奖

评定比例: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的12%。

评定条件:

1.课程学习奖:研究生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上一学年学位课学分积点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0%;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能够主动帮助与关心学业有困难的研究生,学业表现上具有模范作用。

2.道德风尚奖:研究生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我校校园文明建设工作上作出创新性业绩,对全校研究生具有示范带头和较大的推动作用。

3.社会实践奖:研究生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院级及以上暑期社会实践立项,取得突出成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具有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用专业知识解决了具体的问题,做出了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效益。

4.社会工作奖:研究生综合评价中基本素质评价为“合格”,担任研究生干部时间满一届者,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在党团活动、班级工作、社团工作、公益活动中积极组织参与、投入时间多并取得显著成绩。

5.特殊贡献奖:在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方面做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的社会荣誉。此类单项奖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申报。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评定比例:毕业年级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10%,获奖者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

  评定条件:能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就业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要求;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读研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获得“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党员”等荣誉称号;

2.获得个人单项奖或专项奖学金;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到基层(指县以下地区,具体所指地域见学校文件)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可直接列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包括由社会各界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单位捐资并以捐资单位名称或捐资人姓名命名的研究生奖学金和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励优秀研究生的奖学金。学校根据设奖单位要求,在评选工作通知中公布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详细目录、名额与奖金金额分配情况。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和专项奖学金设立单位提出的具体条件。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科学研究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选工作,审定评选结果,并裁决学生对评选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资格的复核,评选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统一上报、保存学校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办公室主任(或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中心)优秀研究生的申请、评选资格初审、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年评优于每年秋季学期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春季学期进行评选。专项奖学金根据设奖单位要求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学院(中心)实施。学校每年将评选名额分配给各学院(中心),各学院(中心)根据评选条件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工作。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对照相应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院(中心)评审小组按规定条件和名额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中心)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人;

(五)评选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已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中南大研字〔201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