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8次校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三助”制度,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重视发挥“三助”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研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管理办法,拟定“三助”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各设岗单位要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三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保证“三助”岗位提供能力与培养需求相适应,建立完善的指导与培训体系,多渠道加大经费支持。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七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在教师负责的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助研岗位由科研课题组提供,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助教岗位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单位博士、硕士导师组数,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助教岗位按课程设置。助教课程优先面向在线开放课程、学校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核心课和跨院系的专业基础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不足的教师不能申请助教。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九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
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寒假不高于50小时、暑假不高于100小时。
鼓励各单位为研究生提供更多助管岗位,搭建多岗位多领域研究生劳动教育平台,提高研究生在服务性劳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助管酬金由学校研究生助管专项经费支付的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助管岗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个。
第十条 学校“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每年6月底至7月初审并公布各设岗单位助教、助管岗位设置执行方案。各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数一次性足额设置岗位。助研岗位由科研课题组根据需要设置。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一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二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十三条 建立开放、公开的聘用制度。助研岗位由科研课题组选聘;助教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报学校“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校内公开选聘,选聘工作由设岗单位完成。
助研岗位选聘结果报科研部备案,助教和助管岗位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9月完成。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每年从有关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设立研究生助管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学校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助管酬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从本单位预算中划出研究生助教、助管专项经费,报由学校“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用于支付本单位助教和助管酬金;科研课题组应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本课题组助研酬金。
助管酬金由学校研究生助管专项经费支付的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如需超过既定岗位数增加助管岗位,超过的助管酬金从申请单位的基本运行费中划转;经营性服务单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本单位聘用助管酬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其酬金标准由科研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工作绩效确定,应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要求,一般不低于540元/月。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研究生培养,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助研岗位酬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和助管,酬金标准为18元/小时,并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按月支付,一般为540元/月。寒假助管岗位最高酬金为900元,暑假助管岗位最高酬金为18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助管专项经费由学校“三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助教、助管专项经费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助研经费由科研部负责管理,科研课题组负责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研究生助管专项经费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助教、助管专项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学校财务部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分类管理、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课题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应在受聘三助研究生上岗前组织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使研究生了解岗位职责,了解教学规律与管理要求,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担任“三助”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或课题组)提交书面总结;各设岗单位(或课题组)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助研岗位考核结果报科研部备案,助教和助管岗位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研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