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字〔2018〕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学校注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依规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学生依规进行学期登记,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的一种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含华侨港澳台籍)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际学生的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新生报到和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学校的要求来校报到,缴纳相关费用,通过入学资格初审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学籍复查,复查的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五条 新生因故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批准。
申请延期报到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受理期均以两周为限。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不需要注册。
学生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及时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核批准同意后,按新生报到流程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期注册的时限:新学期学生报到日起算的两周以内。
第七条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注册:
1.学生在自助终端机刷卡报到,系统校核全额缴费的完成自助注册;
2.学生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或网缴记录(登录财务部官网“学生综合查询”、“统一支付平台”)到学院进行现场报到注册;
3.获准赴外交流学习而无法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缴清费用后,学院集中完成网上报到,系统根据缴费情况校准注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正在申请办理学费减免或者国家助学贷款等手续,经学校资助中心确认,并缴清应缴学杂费额度和批准的减免额度、贷款额度的差额之后,准予注册。
第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不需要学期注册;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十条 学生完成注册即享受国家政策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全部学生权益。学院为完成注册的学生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第四章 暂缓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在注册期结束前可申请暂缓注册:
1.学生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
2.学生正在申请办理学费减免或者国家助学贷款等手续,但未缴清应缴学杂费额度和批准的减免额度、贷款额度的差额的;
3.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的;
4.学校认可的其它原因。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需向学院提交申请,说明暂缓注册原因,学院初审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暂缓注册限期一般为两个月,学生需在限期前完成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间可正常参与选课、考试、成绩查询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未注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超过注册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暂缓注册期满(两个月)仍未完成注册的,视为未注册,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六条 凡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停止其参加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