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评析《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由——第110期“文澜大讲堂”成功举行

发布者:研思政办发布时间:2016-11-14浏览次数:27


(通讯员 张艺 袁姗姗)为拓宽广大研究生学术研究的视角,提高在校研究生学术研究的平台,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刑事司法学院承办的第110期文澜大讲堂之名家讲坛于1014下午1530文潭一楼报告厅顺利开讲,本期名家讲坛邀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

 20161014日下午1530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应邀莅临我校,在文潭一楼报告厅为广大师生带来一场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由评析的精彩讲座。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勇教授主持,程红教授、郭泽强教授、丁友勤副教授等教师及来自武汉多所高校的数百名学生到场聆听了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场面十分火爆。



 首先,讲座开始之前,夏勇教授对张明楷教授作了隆重的介绍,高度赞誉了他为中国刑法学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同时对他在日程紧密的情况下仍抽出时间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讲座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在场的听众以一阵阵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张明楷教授的欢迎,场面十分热烈。随后,张明楷教授开始了他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序幕由此正式拉开。

 张明楷教授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理由评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颇为丰富,张老师从中选取了部分条文,对其立法理由进行了具体讲评。首先,张老师谈到了《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新增条款存在判决执行前羁押如何折抵、管制与宣告缓刑并罚时管制何时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或管制数罪并罚时应当如何执行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接下来,张老师就《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先后就“他人”和“妇女”的立法理由进行评析,从男女平等保护的理念出发,由立法沿革、关联罪名间关系再到司法适用展开述评。紧接着,张老师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新增条款之一中“违法”与“犯罪”两词之混用问题进行了评价,又以电信诈骗为例提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理由及其对共同犯罪规定的重新思考。随后,张老师谈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修改过程和立法理由,并通过具体案例对贪污罪与普通盗窃、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张老师又结合白恩培一案,表达了其反对终身刑的观点。整场演讲内容详实紧凑,引经据典,演讲完毕,全场爆发了雷鸣般的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