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杨威发布时间:2016-11-09浏览次数:2521

中南大研字〔20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受突发事故的影响,帮助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的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陆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单独考试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坚持“有临时困难的予以补助,无临时困难的不予补助”的实事求是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临时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一)研究生本人遭遇非主观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而直接影响在校基本生活的;

(二)研究生的父母(监护人)失业、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在校基本生活的;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研究生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四)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在校基本生活的;

(五)其他临时性经济困难而影响研究生基本生活的情形。

第五条 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的补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2000元/人次,二等1000元/人次,三等500元/人次。视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和突发意外情况,酌情按等级给予补助。

第六条 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研究生因同一事由只可申请一次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不给予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一)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曾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事故所产生的生活困难;

(三)平时有抽烟、酗酒、赌博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和习气者;

(四)品德不端,道德败坏者;

(五)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因本人或家庭从事高风险投资而致贫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和突发意外情况大致相同下可优先获得临时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

(二)积极参加校、院、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

(四)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师生评价良好。

第三章  申请与核定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与核定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临时困难涉及的相应部门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负责审核相关材料与该生在校表现,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经确认困难情况属实的,提出具体的补助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全面审核,确定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的等级和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将对获得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的研究生采取抽查,或者视情况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伪造证明、弄虚作假;

(三)用补助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