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学院成功举办第149期“文澜大讲堂”之名家讲坛——黎宏主讲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若干问题

发布者:白玉发布时间:2018-12-14浏览次数:15

(通讯员 彭倩)2018年12月8日下午两点至四点,由我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研究生会主办,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的第149期“文澜大讲堂”之名家讲坛活动在文治二楼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活动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著名刑法学家黎宏教授担任主讲人,会议由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家林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龙副教授、我校刑事司法学院程红教授、王安异教授及数百名硕博研究生参加。

首先,黎宏教授介绍了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并就这一规定而萌发的思考,开门见山地亮明了自己观点,即主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有故意,没有过失。一方面,立足于司法实践,探讨防卫过当的过失没有意义;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过失的防卫过当完全可以被部分法条所吸收。为了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黎宏教授梳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具体包括防卫手段不对等、防卫结果不适时、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兼而有之这三种情形。黎宏教授表示,相较于德国和日本,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则趋向于保持乃至克制,故意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过失犯与防卫过当难以并存,对于极端的防卫过当致死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

评议阶段,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家林教授表示,黎宏教授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是基于自身建构的体系而层层推演,并围绕着黎宏教授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三点困惑:第一、我国学界是否承认量的过当?第二、对于同一情节在定罪和量刑阶段均予以考虑,是否涉及重复评价?第三、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否可以消化一部分防卫过当?黎宏教授就陈教授的疑惑作出了精彩回应。

随后,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结合自己的研究与体会谈到:第一、黎宏教授主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似乎对被告人不利,实质上限缩了正当防卫的入罪范围。第二、针对防卫过当是否可以在定罪和量刑情节均予以评价,若对被告人有利,则应该作为例外予以许可,反之则不行。第三、结合自己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比较了德国与中国的立法差别,如何考虑民众法感情值得进一步研究。

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吴霞、硕士生刘旭也就报告内容向黎宏教授提出了问题,黎宏教授一一详细解答。此次讲座历经两个多小时,加深了广大师生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理解,使广大师生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