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成功举办第119期“文澜大讲堂”

发布者:研思政办发布时间:2016-12-18浏览次数:41

(通讯员 龙美华 刘璇 王玥)12月15日,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法学院承办的第119期“文澜大讲堂”之名家论坛于沈家本堂开讲。山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程汉大主讲雅典宪政的特点与局限性,法学院众多研究生到场聆听讲座。

  

  

程教授首先对雅典宪政给予高度肯定,然后从民主、法治、自由、权力方面谈论雅典宪政的局限性。他说,雅典宪政是19世纪以前世界上最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民大会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人民是真正的国家的主人。但他又指出,雅典民主的实现方式和手段是原始的,雅典民主是直接民主,代表的只是众意,而不是公意;公职人员的抽签制是一种违背科学的极端化民主;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公民大会多达6000~8000人,规模过于庞大,容易走向民主的反面。他还引用有关陶片放逐法的事例,体现公民大会僭越司法权和民主审判的特点,进一步说明雅典宪政的局限性。

雅典宪政具有鲜明法治色彩,程教授认为雅典宪政的法治化特征表现为尊重法律,社会阶级斗争主要和大量表现为法律框架下、不同派别间公开的政治斗争,雅典人拥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僭主概念即合法性观念五个方面。但是在实际法治中,雅典宪政不能得到充分适用,其法制内涵严重匮乏。同时,程教授也指出,雅典宪政赋予公民以充分积极自由,但却忽视、压制消极自由。他说,在应然角度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应该是共生并存、相辅相成的,但是在实然层面,二者又存在相反相克的对立面,这导致二者经常处于不统一、不和谐状态。强调城邦本位和集体主义的雅典宪政混淆公域、私域界限,混淆两种自由的位置,从而使自由被扭曲成一种片面、不完整的自由。

雅典宪政构建多元主义的权利结构和严密的权利监控机制。雅典的权力机构有元老院、五百人议事会、执政官和公民大会,各机构均有其主要职权,但是行政和司法职权的划分不严格、不清晰,导致权利交叉现象明显。而且雅典宪政的分权方式也是不科学的,仅采取简单的对应关系,让权力机构直接与具体的阶级相关联,客观上加剧阶级矛盾和斗争的负面作用。另一方面,雅典宪政运行成本昂贵,以大量时间和金钱投入为代价。

  

  

  

最后,程教授总结道,雅典宪政颠倒民主、法治和自由三者之间的位序,一味地将民主放在压倒一切的首要地位,这一结构的失衡是雅典宪政具体特点和局限性的根本原因。对于自由宪政来说,当民主和法治无法齐头并进时,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先法治、后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