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1-23浏览次数:50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字【200417号)
 
 

第一条  为切实资助家庭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学生顺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有关手续,依据国家关于助学贷款一系列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为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向贷款银行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切实履行贷款合同。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学生个人申请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与贷款银行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

1、新生入学后半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查同意后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按要求填妥有关表格后连同以下材料交给所在学院(系):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2)学生证复印件;

3)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农村户口:村委会出具证明,乡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城镇户口: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

5)本人诚信承诺书。

2、学院(系)在收到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要及时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证明见证人的身份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成绩单;

3)发放、回收贷款申请审批表;

4)填写贷款学生名册和统计表。

3、学工部(处)在收到各院(系)送交的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履行介绍人职责,尽快将所有材料报送相关银行。

4、银行按计划下达贷款额度后,学工部(处)通知各院(系)组织贷款人在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办理相关手续,分期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经办银行审查通过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送财务处,合同生效后,银行将学生本年度学费划拨至学校财务处。

5、每学年续放贷款前须重新审核学生的续贷资格,学生须填写贷款借据,提交上学年成绩单。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成绩不合格者取消贷款资格。

 

第七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必须提供两名贷款见证人(家长、老师均可),学校指定贷款介绍人。如借款人违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见证人、介绍人不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助学贷款的发放方式:由贷款银行于每学年开学后,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助学贷款为有息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本人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在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后,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贴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在学校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协助经办银行将其违约行为予以公告并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